关于规范投标人行为的告知函
一、投标人禁止性规定
(一)投标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通过受让、租借、挂靠资质投标;
2.伪造、变造资质及资格证书、资格证明文件或者其他许可证件,提供虚假业绩、奖项、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等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
3.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4.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5.以可能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竞标;
6.恶意提出异议、投诉或者举报,干扰正常招标投标活动;
7.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控股股东、单位负责人为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单位,控股股东、单位负责人与其他投标人董高监为同一自然人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6.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7.与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8.被相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停业、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或者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9.被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0.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1.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2.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数据为准,并附上网站截图);
13.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投标文件递交当日数据为准,并附上网站截图);
14.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5.投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导致重新招标的;
16.被宝武集团、新钢集团、招标人或其上级控股、托管公司列入禁止交易名单的;
17.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成立日期(以营业执照为准)在招标项目公告发布前3个月内的;
18.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如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电子设备,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的编制者为同一人等。如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机器码或文件制作码相同,两个及以上投标单位所用设备MAC地址一致,视同出自同一台电子设备;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用同一个预算编制软件密码锁制作或者出自同一投标人的电子文档;
(八)不同投标人从同一个投标单位或者同一个自然人的互联网协议地址下载招标文件、上传投标文件;
(九)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如两个及以上投标单位报名联系人姓名、手机号、邮箱存在重合一致)。本条所称的投标事宜包括领取或者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提交资格预审文件和投标文件、出席开标会等;
(十)不同投标人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十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十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十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十四)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或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采取联合行动或者不正当竞争手段排挤其他投标人;
(十五)其他串通投标的行为。
三、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认定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一)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三)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四)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四、投标人虚假投标的认定
(一)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认定为虚假投标。使用通过受让、租借或者挂靠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义投标。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弄虚作假:
1.使用伪造、变造的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其他许可证件,包括营业执照、企业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专业人员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工业产品生产或制造许可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许可、强制认证等;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业绩或奖项;包括虚假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虚假的合同、项目经验、客户反馈情况等;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包括虚假的学历、工作经历、专业技能,虚假的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等;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包括虚假的信用评级、信用报告、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等 ;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包括提供虚假的知识产权、试验报告等。
五、撤销投标认定
撤销投标,是指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
六、恶意异议投诉举报认定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恶意提出异议投诉举报:
(一)投诉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二)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三)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
(四)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
(五)投诉事项未按规定先提出异议进行投诉的;
(六)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项目进行投诉的;
(七)对准予撤回投诉后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的;
(八)其他恶意投诉行为。
七、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认定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投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
(一)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放弃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
(三)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八、合同履约过程不良行为认定
投标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合同履约过程中的不良行为:
(一)供应商在合同履约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受到重大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引发严重质量事故或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生态损害赔偿等环保事件,对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等相关情形。
(二)将中标项目转包、违法分包。
九、商业贿赂认定
商业贿赂是指与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或者通过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评标委员会成员、监督管理部门人员提供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十、情节严重不诚信行为认定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不诚信行为:
(一)以行贿谋取中标;
(二)3年内在同一个二级公司范围内(含下属单位)累计发生2次(含)以上串通投标、虚假投标;
(三)串通投标、虚假投标行为损害招标人、其他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
(四)其他情节严重不诚信行为。
十一、行为处置
(一)投标人出现上述行为的,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若未造成实际后果,将给予为期3个月的禁止参与新钢范围内投标活动的资格处理;若造成严重损失及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予以相应禁入处理。
(二)投标人3年内被累计2次列入禁入处理的,将其纳入宝武集团智慧招标平台“黑名单”的程序,并按照集团禁入规定实施禁入管理。
(三)因投标人不诚信行为导致项目重新招标的,该投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的后续招标活动。
十二、本告知函由新钢集团招标采购中心负责解释。
新钢集团招标采购中心
2026年1月8日

